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9日
阿勒泰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偿使用、以租养房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申请使用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阿勒泰市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对象主要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地区引进的特殊人才及地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自行聘用的不在此范围),以及阿勒泰市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申请报告、阿勒泰地区干部职工公租房申报表。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公租房申请材料,并经申请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申请人单位审核确认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与阿勒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确认。经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依据房源情况和轮候秩序与使用人签订租住协议后交付入住。
第八条 暂无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而申请人有租住需求的,申请人需持由房产部门出具无房或住房面积符合申请条件相关证明后递交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地区公租房轮候期为1年,指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至签订租住协议的期限。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年签订租住协议,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由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申请人续租申请经审核后续签租住协议。租赁期满3年仍需继续租赁的,需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条 每户只限使用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且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超占、转租、转借或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装修改变房屋原结构,租住人不得从事违法活动。租住期间租赁人要服从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公共部分出现的地板、墙体、门、窗损坏的维修更新,负责公共部分水、电、暖的维护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庭院绿化美化、公用设施、治安保卫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使用人入住前需由使用人或使用人委托代理人、使用单位及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一同对房屋内装修及配置的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并填写入住前房屋装修情况及设施设备登记确认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使用人因退休或工作变动调离阿勒泰市区的,应在退休、调离后3个月内将公共租赁房退还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并由使用人或使用人委托代理人、使用单位及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一同对房屋内装修及配置的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填写退房前房屋装修情况及设施设备登记确认表,并予以确认签字,如出现设备设施丢失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出现设备设施自然磨损的则由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视情况进行维修、核销。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费用收取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物业管理,租金由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取,标准为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根据房屋维修、管理成本支出等情况做相应调整,报行署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签订租住协议后,其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按时缴纳,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 承租人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挪作他用、改变房屋结构、在公共租赁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将公共租赁住房收回。承租人必须补齐所欠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主要用于维修养护、安全保卫等费用的支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