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支持铁路、公路沿边及机场周边实施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的意见》(新政办发﹝2017﹞17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地区支持铁路、公路沿边及机场周边实施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自治区文件精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工作。
(一)鼓励利用既有土地资源实施综合开发。在政策期内,各县(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项目,如使用戈壁荒滩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工业项目,可享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减免政策(阿勒泰市16元/平米,富蕴县14元/平米,其他县10元/平米)。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地区工业用地最低价60元/平米)。有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符合自治区棚户区、旧城改造条件的,也可享受棚户区、旧城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切实做好土地综合开发供给。按照《阿勒泰地区用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以划拨形式为铁路、公路、机场为主体的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做好土地供给,其余用地方式采用市场化(招拍挂)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
(三)为公路、铁路、机场生活基地建设提供划拨用地。铁路、公路及其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性质的,可将站场地区、服务区、收费站等毗邻的特定区域能够实施综合开发的土地,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后转为商业用地。在同一项目中,允许采用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两种供地方式进行供地。
(四)盘活铁路、公路沿边及机场周边存量土地资源。铁路、公路、机场建设主体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按市场价补交出让金差价。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
(五)原依法取得工业用地但不改变用途的不增缴土地价款。各县(市)原依法取得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不增缴土地价款。可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行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可继续按原有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依规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六)科学划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边界和规模。各县(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要根据新建铁路、公路、机场项目的选址,做好合理用地的预留。
铁路方面:原则上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
公路方面:鼓励公路建设主体采取独立或与地方政府合作的模式,对收费站、停车区、服务区、管理中心、养护工区、物流园及客(货)运站等重要节点周边一定范围及其他适合区域土地进行综合开发。鉴于新疆高速公路项目收益性普遍较低,资金缺口规模较大,而公路项目沿线土地价值又较低,可在结合项目进行土地综合开发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土地资源补偿。
机场方面:原则上除国家批复的机场建设用地外,机场周边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枢纽机场规模不少于500公顷,干线机场规模不少于300公顷,支线机场不少于100公顷控制。各县(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要根据机场的选址,做好合理用地的预留。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实行严格控制,暂停范围内其他项目建设规划审批、土地出让、划拨等工作。属于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及重大民生、环境保护项目,确有必要在暂停范围内实施的,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落实综合开发用地指标。各县(市)要与项目建设主体充分协商,统筹考虑铁路、公路沿边及机场周边区域综合开发用地需求和城市建设要求,组织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铁路方面,鉴于土地综合开发用地占用沿线地方政府的建设用地指标,将影响地方政府的其他项目建设,对铁路建设项目配套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应申报国土资源部计划单列。
(八)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新建铁路、公路、机场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已确定投资主体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应将统一联建的铁路、公路、机场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应。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的投资主体必须按照约定条件参与投资铁路、公路、机场项目建设。
(九)允许不同市场主体参与开发利用。按照“谁建设、谁开发”的原则,探索采取PPP模式,允许不同市场主体投资铁路、公路、机场项目建设、参与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合理分享投资产生的收益。
(十)共同协商联合开放。对由地方主导建设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省道、资源开发性公路、旅游公路、机场等项目,其土地开发由相关投资权益主体共同协商,确定联合开发事宜。建立“铁路、公路、机场项目+土地资源+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地方政府”和“发改+财政”的“5+2”模式和长效联动机制,做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合力推进铁路、公路、机场建设项目特别是PPP项目落地生根。
二、扎实做好前期工作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县(市)在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规划和乡镇规划时,要根据新建铁路、公路、机场选址和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预留。加强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注重开发强度、建设时序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合理划定开发用地边界,杜绝土地综合开发用地的粗放利用和无序扩张。
(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各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与城乡规划、交通、旅游、铁路、机场等部门相关规划相衔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应统筹公共交通、商业、办公、住宅等各类用地,形成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商业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适宜便捷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各县(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要求,依法落实征地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县(市)要做好项目建设开发监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尽量不占和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切实保护耕地,按照土地开发规划,供应土地,防止土地闲置。
三、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新疆机场集团公司阿勒泰机场、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为成员的铁路、公路、机场建设土地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铁路、公路沿边及机场周边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相关工作。
(二)优化铁路、公路、机场项目建设服务环境。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落实并联审批制度和清单式报批方式,优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审批事项以及土地供应、确权颁证等相关手续。
(三)落实用地备案制度。供应与新建铁路、公路沿边及机场周边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用地前,各县(市)、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土地综合开发的位置、规模、用地需求、规划条件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等向地区国土资源局备案,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严格土地利用开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地行为,加强土地供应后的实施监管,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公路、机场主体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未按约定优先建设铁路、公路、机场主体工程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等手续。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