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把矿业项目准入。要求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区、水利工程设施、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河道开采砂金,禁止混汞法等土法生产黄金,严格限制“三废”超标排放。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第一审批关”。严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立项、准入和探矿权审批发证关。
二、督促矿山企业履行保护义务。矿山建设时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作为矿山企业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义务的依据。及时督促矿业权人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把矿山企业履行保护义务与保证金挂钩,目前,全区厅发证的矿山企业已缴存保证金1.5亿元。地区发证的砂石粘土类矿山已缴存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4656万元。
三、加大地质环境保护投入力度。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对已废弃的闭坑矿山及以往砂金、砂铁开采区进行生态环境恢复和土地恢复治理。2013年以来,国土资源系统累计投入1.93亿元开展地质环境有关治理,为生态保护做出积极贡献。
四、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把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推动现有矿山实现节能、低耗、环保和可循环的重要举措。目前地区已有9家矿山企业成为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单位地区已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编制,为绿色矿山建设提出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2017年9月底,与自治区检查组完成11家国家、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核查,提出各矿山需整改的问题,下一步将正式验收挂牌。在全疆率先开展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富蕴、哈巴河县建设方案已经通过自治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