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考试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近期,地区教育局全面启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内容包括公民素养、道德品质、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维度。评价时采取以学校为单位对学生进行“等级评定、分级赋分”的方法。
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对《指导意见》的内容调整要求,一是取消比例限制。《指导意见》规定除“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外,其他四个方面被评为B的学生数必须控制在被评学生数的50%以内。将B级50%的比例限制予以取消,综合素质评价六个维度的各个等级均不再设立比例限制。二是取消《指导意见》中综合素质评价各个维度中的“其他”。三是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各类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等级不得作为学生升学、奖励的依据”的规定,重申社会组织的艺术和体育考级比赛成绩,不作为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
明确职责严格规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主体是学校,高中学校校长是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完善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切实抓好评价的基础性工作,深刻领会、正确把握评价标准和规定,客观公正地评价好每一个学生的每一项素质,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把质量关,认真核查重号或错号,确保学生身份信息准确;严控学生优秀等级(等级A)的比例合理,确保实证材料的填写和运用准确规范。
建立诚信保障机制。一是公示制度。在学期末和毕业前,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校园内公示10日。二是学生申诉受理制度。如果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申请,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诉或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反映,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做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