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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来源: 行署办公室  日期:2017-07-27 19:0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本制度处理。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依法有据、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想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 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 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形成或者变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 未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 未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七) 不依法受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八) 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答复申请人的;

(九) 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备,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应当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十一)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十三)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

(十四)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的;

(十五)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十六) 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为,但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及影响的,可以减轻处分;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地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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