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坚持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一、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环境保护有关要求。1、地区及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已于2010年批准实施。地区级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标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63.5万亩,基本农田不低于149.11万亩,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18万亩(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5万亩),各县(市)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已于2017年3月完成,已于2017年6月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地区矿业权设置区划的调整工作已完成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地区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已经国土资源厅初审,规划正在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后报厅评审。根据《第三轮地(州、市)、县(市)级矿产资源规划报批要求》要求,规划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已征求同级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对《规划研究》及《规划》送审稿进行了初审并形成了初审意见。经阿勒泰地区行署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制定了鼓励、限制和禁止勘查开采矿种。划定了8个禁止开采区和2个限制开采区。划定了8个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及10个重点勘查区。3、地区和县(市)级“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已于2016年10月全部完成,2017年初已分别由地区行署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复。全地区各县(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已于2006年全部完成。此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全地区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49.11万亩,确保了地区粮食安全。4、规划实施过程中,坚持以规划为龙头,所有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主体功能区生态规划及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所有土地整治项目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开展绿色矿山创建,依法查处盗采、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第一审批关”,严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立项、准入和探矿权审批发证关,新立项目必须有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并编制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聘请专家审核通过后,做为督促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实施和履行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的依据。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落实还与矿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挂钩,确保了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落实。目前,全区厅发证的矿山企业74家,已缴存保证金1.2亿元。非金属及砂石粘土类矿山147家,已缴存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3903万元,为应缴存额的75.9%。2、2012年,阿勒泰地区启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2013年、2015年,地区国土资源局完成《新疆阿勒泰地区绿色矿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新疆阿勒泰地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为绿色矿山建设提出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2013年,阿勒泰地区喀拉通克铜镍矿、新疆阿舍勒铜矿、可可托海一矿成为第三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也成为新疆首批国家级试点企业。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名单,其中包括阿勒泰地区6家矿山企业,分别是蒙库铁矿、巴特巴克布拉克铁矿、阿巴宫铁矿、索尔库都克铜矿、蒙库铁矿床东矿段、蒙库铁矿10-22号矿体。目前,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新疆共19家,阿勒泰地区有9家,占新疆47%。3、地区行署和各县(市)政府统一部署,与各有关部门联合不定期开展乱采滥挖整治工作。对无证、无照、无手续作业行为,责令其停止生产,现场扣押生产相关设备,切断生产用电;对河边乱采乱挖行为严重的,就地炸捣毁采砂设施设备,拆除生活设施,杜绝死灰复燃;检查重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4、认真落实防灾工作责任制。行署成立由分管领导为指挥长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行署副秘书长、国土资源、民政部门负责人为副指挥长,气象、民政、医疗、军警等24个单位为成员的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13年以来,每年地区均落实经费50万元。全区单位、个人共签订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书186份。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及时修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请行署批转执行。积极开展群测群防建设。针对威胁群众多、造成财产损失大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指定专人负责监测,签定责任书、编制防灾避险预案,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领导。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每年均与气象部门签署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合同.
三、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防治地质灾害,负责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依法查处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组织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2013年以来,积极争取上级资金项目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争取项目33个、资金6338万元。利用自治区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资金,以项目资金形式,开展保护与治理工程,累计设立项目39个,资金12287.03万元。争取国家奖励资金项目2个,资金700万元。加大地区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工作力度,建立喀纳斯、可可托海2家国家地质公园,可可托海国家矿山公园,吉木乃草原石城、布尔津冲乎尔石林2家省级地质公园。积极开展可可托海世界地质公园创建工作,2017年5月,正式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实现新疆零突破。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手续和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1、在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地环节之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前置条件制度,严格建设项目行业用地标准,严格审核用地规模,坚决执行去产能政策,坚决杜绝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对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不予审批用地,同时坚决取缔“五小企业”;在各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严禁在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开发建设。2、严格按规划设定矿业权,对严重破坏环境的砂金、宝玉石等矿产严禁开采。制定并下发《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三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阿地国土资发〔2014〕39号),拟出让采矿权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已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调查意见,县(市)林业、环保、草原等部门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出让的审批文件。《成交确认书》签订生效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完成矿山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和报审工作,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审批文件,并向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管理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地污染治理修复工作。根据地区环保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农业局《关于阿勒泰地区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核实工作的通知》安排,2017年7月20日,地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和农业部门,对地区600余个土壤污染点位进行了复核确认,并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