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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县“8﹒9”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信息来源: 地区安监局  日期:2017-10-25 18:22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5日

案件编号:FH【2017】001号

福海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地区(部门):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

事故名称:“8﹒9”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

福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八月

福海县“89”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

“8﹒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前言

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8月9日

事故发生地点:福海县喀拉玛盖镇阿克阿热勒村(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工地)

事故单位: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

事故类别:机械伤害

事故性质:安全生产事故

人员伤亡情况:死亡1人

直接经济损失:105.432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条款规定,成立了由安监局、交通局、县工会、县劳动人事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对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和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单位概况

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塔北东路19号,主项资质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专业从事公路工程施工。2016年11月26日中标阿勒泰地区2016年第六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2016年第二十八合同段: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本项目位于新疆福海县喀拉玛盖镇阿克阿热勒村,桥位位于S324线K192西侧1Km的乌伦古河上,桥头引道起点S324线K191+620处,终点接阿克阿热勒村内的沥青路上,项目全线1388.652米,桥梁全场127.12米。项目部设项目经理1名(祁兴民),总工一名,项目内设工程技术部、施工技术部、计划财务部、物资供应部、质检安全部,工程实验和综合办公室。

二、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9日11时左右,在福海县喀拉玛盖镇阿克阿热勒村,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工地)工程现场,由该公司雇用的车号新H08631重型专项作业吊车和车号新H012726重型专项作业吊车进行桥梁吊装安装,在起重过程中新H08631重型专项作业吊车的起重臂转轴固定螺栓全部断裂,造成起重臂下落,将现场指挥人员邓金当场砸死。

2.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及时进行施救并向110报告。福海县安监局在接到县政府应急办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找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了解。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1、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1、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雇用的车号新H08631重型专项作业吊车在吊装过程中起重臂转轴固定螺栓全部断裂,造成起重臂下落,将现场指挥人员邓金当场砸死。

2、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工人邓金,违反操作规程,在吊装作业时,站在吊车起重臂下方,造成被砸死亡。

(2)间接原因

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主要表现在:

1.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没有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

2.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项目部未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未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日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2.事故性质:安全生产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直接责任

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雇用的车号新H08631重型专项作业吊车在吊装过程中起重臂转轴固定螺栓全部断裂,造成起重臂下落,将现场指挥人员邓金当场砸死及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工人邓金,违反操作规程,在吊装作业时,站在吊装物体下方,造成被砸死亡,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2、间接责任

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项目经理祁兴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祁兴民应负主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及时督促检查作业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教育;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依法经济处罚20万元。

2.祁兴民,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本项目部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经济处罚4320元。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1.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加强对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吸取“8﹒9”死亡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七、调查组成员单位和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姓名

职务

单位

签字

石先立

局长

福海县安监局

阿黑哈提

主席

福海县总工会

廖俊文

大队长

福海县安监局执法大队会

张建强

科员

福海县劳动监察大队

张武磊

技术员

福海县交通局

八、调查报告附件:

(一)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基本情况:邓金、男、汉族、51岁、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三号桥项目部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拱桥乡向水村四组。身份证号码:511023196601038796。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丧葬费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和赔偿费用共计:85万元。事故处罚:204320元

(二)现场勘验、技术鉴定以及物证、证人材料

1.事故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三)规章制度及组织体系

1、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人民渠3号桥项目部简介。

2、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3、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4、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通知书。

5、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福海县交通运输局合同协议书。

6、项目经理祁兴民人事任命书。

7、项目经理祁兴民相关资格证书。

8、项目经理祁兴民与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劳动合同书。

(四)伤亡鉴定证明

1、福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

2、新疆胜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死亡家属签定赔偿协议。

3、死者家属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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