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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津县宏图砖厂“6·16”掩埋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地区安监局  日期:2017-10-25 18:02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5日

2017年6月16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布尔津县宏图砖厂,发生一起人员滑入进料口被砂土掩埋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9.5万元。事故发生后,宏图砖厂负责人未按规定报告布尔津县安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发生事故情况故意隐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阿勒泰地区行署指定布尔津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布尔津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分管领导为组长,布尔津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布尔津县宏图砖厂“6·16”掩埋窒息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布尔津县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阿勒泰地区安监局根据行署要求,党组书记海拉提.兑色巴依、执法支队支队长马斌立即前往布尔津县指导事故调查工作。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企业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布尔津县宏图砖厂位于布尔津县窝依莫克镇喀拉加勒村西侧,距布尔津县城40公里。成立于2016年5月,为个人独资企业,矿区面积0.0628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16年生产期4个月,生产红砖400万块。经营范围:砖瓦用粘土开采,红砖、空心砖销售,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C6543212016057130142247)、安全生产许可证(阿地FM安许证字2016H粘土076号)均在有效期。

魏威,砖厂法定代表人,男,汉族,28岁,山东省曹县人。

崔猛,男,汉族,30岁,河南省夏邑县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人员,系法人魏威的妻哥。

二、事故经过

2017年6月16日17时20分左右,布尔津县宏图砖厂原料输送看护工陈佳菊到料堆上指挥推土机作业时,途经原料堆处滑入下料口,掉入下方供土箱,被砂土掩埋。事故发生后,宏图砖厂砖机带工人员马尕比发现输送带上没有原料了,走到陈佳菊工作点发现陈佳菊一只脚从供土箱传输皮带中露出,立即停机并呼叫人员,在制砖机旁工作的陈佳菊的丈夫和儿子赶到现场与马尕比把陈佳菊从供土箱中拉出来。当时,陈佳菊处于昏迷状态。马尕比马上电话告之在布尔津县城购买材料的砖厂法人魏威。魏威电话安排用砖厂电工的越野车将陈佳菊送往布尔津县医院,并停止了砖机生产,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保护。18时40分左右,陈佳菊被送至布尔津县医院,魏威等人已在县医院安排好急救科室人员做好抢救准备,经过22小时抢救及救治,陈佳菊于2017年6月17日下午17时许在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宏图砖厂法定代表人魏威、实际控制人崔猛自认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想通过私了解决,就未报告县安监局及其它相关部门,对事故情况进行隐瞒。陈佳菊死亡后,魏威主动与死者丈夫张平私下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计77万元,于6月21日一次性支付77万元赔偿款,同日死者火化。22日,家属离开布尔津县回重庆老家,善后处理工作基本结束。整个善后工作处理期间,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提出其它要求。

布尔津县安监局局长李岁平于2017年6月19日下午在县国土资源局参加非煤矿山综合治税协调会时,会场有某砖厂负责人举报称“宏图砖厂出事了,有人被埋了”。李岁平局长随后离开会场给崔猛打电话询问砖厂是否发生事故,崔猛拒不承认发生事故,说:“这是别人诬告”。20日早晨,李岁平安排安监局执法人员联合窝依莫克镇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证,宏图砖厂确实发生一起亡人事故。布尔津安监局立即按规定进行了上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人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陈佳菊,系宏图砖厂原料输送看护工,38岁,女,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身份证号511224197812272322。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9.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宏图砖厂原料输送看护工陈佳菊忽视安全,对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到位;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穿拖鞋上岗工作;未按指定路线上料堆指挥推土机作业,走捷径途经下料口处不慎滑入原料进料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布尔津县宏图砖厂未贯彻执行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春季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未经县安监部门开工复产验收,擅自开工生产。

2.宏图砖厂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仔细,隐患排查不力,对下料口会出现人员掉入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供土平台两侧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及警示标识。安全管理人员崔猛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现场带工人员马尕比未对陈佳菊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穿拖鞋上岗作业、未按指定路线上料堆等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3.宏图砖厂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导致职工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

(三)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后,布尔津县宏图砖厂未报告布尔津县安监局,对事故情况故意隐瞒不报。

经调查组认定:布尔津县宏图砖厂“6·16”掩埋窒息事故是一起企业瞒报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企业行政处罚建议

布尔津县宏图砖厂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未经安监部门开工复产验收,擅自开工;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如实报告县安监部门,对事故情况隐瞒。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建议由县安监局依法给予布尔津县宏图砖厂500000元(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陈佳菊,宏图砖厂原料输送看护工,忽视安全,对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到位;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穿拖鞋上岗工作;未按指定路线上料堆指挥推土机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三)对管理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魏威,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宏图砖厂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砖厂安全生产工作,以致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对事故情况瞒报,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经调取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及财务原始工资凭证,上年度,宏图砖厂生产期4个月,魏威上年度工资总收入为14000元。

建议对魏威处14000元(壹万肆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崔猛,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宏图砖厂实际控制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责重要责任。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经调取公司财务原始工资凭证,上年度,宏图砖厂生产期4个月,崔猛上年度工资总收入为13200元。

建议对崔猛处13200元(壹万叁千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马尕比,布尔津县窝依莫克乡宏图砖厂砖机带工人员、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指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未积极查处纠正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建议对马尕比处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宏图砖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职责,进一步健全公司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的管控,防止违章违规等行为发生。

(二)宏图砖厂要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要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加大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加大对违章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宏图砖厂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对危险危害因素的认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杜绝违章作业,从本质上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水平。

(四)要通过此次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对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逐条落实,彻底消除各类隐患,防患于未然,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布尔津县安监局要加强全县企业负责人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举办警示教育培训班,强化企业开复工、事故报告宣传教育,以此次宏图砖厂瞒报事故为案例,以点带面,加强警示教育,杜绝瞒报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根据《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的通知》(新安监调查〔2017〕42号)要求,将布尔津县宏图砖厂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诚信惩戒,对案件情况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布尔津县宏图砖厂“6·16”掩埋窒息事故调查组

201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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